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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平仓不通知 造成损失要担责

发布日期:2015-05-25浏览次数:

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接到某期货营业部客户张某投诉,反映20141219:07,该营业部在没有通知他的情况下,对其持有的24手豆油Y1501进行强行平仓,造成其损失。张某认为营业部违规操作,请求协会予以解决。

协会将张某的投诉情况及时通报该营业部,要求营业部及时联系投资者,认真解释,妥善处理。经了解,当年1128日外盘行情出现暴跌,导致121开市后国内期货市场豆油合约行情直逼跌停板,张某的风险率骤增,其保证金比例已经低于交易所的标准。公司风控人员为有效控制风险就直接采取了强行平仓措施。经过自查后,公司认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向张某赔礼道歉,并就其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和佣金优惠,张某对处理结果满意。

本案告诉我们:(1)期货经营机构在强行平仓前,一定要先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通知客户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要求客户自行平仓。《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此外,在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中,也明确约定期货公司强行平仓前要通知客户。因此,期货公司如不履行通知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期货交易是典型的保证金交易,强行平仓是期货交易特有的风险防范和处理措施,对此,期货经营机构要对客户进行足够的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确保有关适当性措施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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